VOCs、TVOC、非甲烷總烴傻傻分不清楚?VOCs重點排放行業及治理存在的主要問題有哪些?附各行業排放標準
發布時間:2019-11-29 14:42:31
今年新發布的標準《涂料、油墨及膠粘劑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7824—2019)、《制藥工
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7823—2019)中有對以上術語的詳細描述,大家可以參考著理解。
一、 揮發性有機物(VOCs):參與大氣光化學反應的有機化合物,或者根據有關規定確定的有機化合物。 在
表征VOCs總體排放情況時,根據行業特征和環境管理要求,可采用總揮發性有機物(以TVOC表示) 非甲
烷總烴(以NMHC表示)作為污染物控制項目。
二 、總揮發性有機物(TVOC):采用規定的監測方法,對廢氣中的單項VOCs物質進行測量,加和得到VOCs
物質的總量,以單項VOCs物質的質量濃度之和計。實際工作中,應按預期分析結果,對占總量90%以上
的單項VOCs物質進行測量,加和得出。
三 、非甲烷總烴(NMHC):采用規定的監測方法,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有響應的除甲烷外的氣態有機化合物
的總和,以碳的質量濃度計。
VOCs重點排放行業
VOCs來源以移動源、生活源和工業固定源排放為主,移動源包括本地機動車、油品儲運銷、非道路機械 、
鐵路內燃機車等;生活源包括居民生活溶劑使用、建筑涂裝、餐飲及汽修等服務型行業等;工業點源(溶劑使用
行業)包括石化、包裝印刷、汽車制造、家具制造、化學品制造等。
石化行業:石油煉制、有機化學品、合成樹脂、合成纖維、合成橡膠等行業;
化工行業:制藥、農藥、涂料、油墨、膠粘劑、橡膠和塑料制品等行業;
工業涂裝行業:汽車、家具、集裝箱、電子產品、工程機械等行業;
包裝印刷行業:塑料軟包裝印刷、印鐵制罐等;
油品儲運銷:汽油(含乙醇汽油)、石腦油、煤油(含航空煤油)以及原油等。
重點控制的VOCs物質
主要目標及VOCs治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主要目標:
到2020年,建立健全VOCs污染防治管理體系,重點區域、重點行業VOCs治理取得明顯成效,完成“十三五”
規劃確定的VOCs排放量下降10%的目標任務,協同控制溫室氣體排放,推動環境空氣質量持續改善。
VOCs治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是源頭控制力度不足。有機溶劑等含VOCs原輔材料的使用是VOCs重要排放來源,由于思想認識不到位、
政策激勵不足、投入成本高等原因,目前低VOCs含量原輔材料源頭替代措施明顯不足。據統計,我國工業涂料
中水性、粉末等低VOCs含量涂料的使用比例不足20%,低于歐美等發達國家40%-60%的水平。
二.是無組織排放問題突出。VOCs揮發性強,涉及行業廣,產排污環節多,無組織排放特征明顯。雖然大氣
污染防治法等對VOCs無組織排放提出密閉封閉等要求,但目前量大面廣的企業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尤其是中
小企業管理水平差,收集效率低,逸散問題突出。研究表明,我國工業VOCs排放中無組織排放占比達60%以上。
三.是治污設施簡易低效。VOCs廢氣組分復雜,治理技術多樣,適用性差異大,技術選擇和系統匹配性要求
高。我國VOCs治理市場起步較晚,準入門檻低,加之監管能力不足等,治污設施建設質量良莠不齊,應付治理、
無效治理等現象突出。在一些地區,低溫等離子、光催化、光氧化等低效技術應用甚至達80%以上,治污效果差。
一些企業由于設計不規范、系統不匹配等原因,即使選擇了高效治理技術,也未取得預期治污效果。
四.是運行管理不規范。VOCs治理需要全面加強過程管控,實施精細化管理,但目前企業普遍存在管理制度
不 健全、操作規程未建立人員技術能力不足等問題。一些企業采用活性炭吸附工藝,但長期不更換吸附材料;一
些企業采用燃燒、冷凝治理技術,但運行溫度等達不到設計要求;一些企業開展了泄漏檢測與修復(LDAR)工作
但未按規程操作等。
五.是監測監控不到位。我國VOCs監測工作尚處于起步階段,企業自行監測質量普遍不高, 點位設置不合理
采樣方式不規范、監測時段代表性不強等問題突出。部分重點企業未按要求配備自動監控設施。涉VOCs排放工業
園區和產業集群缺乏有效的監測溯源與預警措施。從監管方面來看缺乏現場快速檢測等有效手段,走航監測、網
格化監測等應用不足。
控制思路與要求
1.大力推進源頭替代,使用低VOCs原輔材料.
2.全面加強無組織排放控制,加強設備與場所密閉管理、推進使用先進生產工藝、提高廢氣收集率。
3.推進建設適宜高效的治污設施,實行重點排放源排放濃度與去除效率雙重控制。企業新建治污設施或對現有治污
設施實施改造,應依據排放廢氣的濃度、組分、風量,溫度、濕度、壓力,以及生產工況等,合理選擇治理技術。
鼓勵企 業采用多種技術的組合工藝,提高VOCs治理效率。
低濃度、大風量:沸石轉輪吸附、活性炭吸附、減風增濃等濃縮技術;
高濃度:優先進行溶劑回收,難以回收的,宜采用高溫焚燒、催化燃燒等技術;
油氣(溶劑)回收:宜采用冷凝+吸附、吸附+吸收、膜分離+吸附等技術;
惡臭異味:低溫等離子、光催化、光氧化技術;
低濃度VOCs廢氣和惡臭異味:生物法。
非水溶性的VOCs廢氣:禁止采用水或水溶液噴淋吸收處理。
4.深入實施精細化管控,推行“一廠一策”制度、加強企業運行管理。
相關排放標準
1、《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
1997年1月1日前設立的污染源執行標準值如下:
1997年1月1日起設立的污染源執行標準值如下:
2、合成革與人造革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1902—2008)
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6月30日止,現有企業執行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如下:
自2010年7月1日起現有企業與2008年8月1日起新建企業,執行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如下 :
3、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2-2015)
新建企業自2015年7月1日起,現有企業自2017年7月1日起執行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如下:
在國土開發密度已經較高、環境承載能力開始減弱,或大氣環境容量較小、生態環境脆弱,容易發生嚴重大
氣環境污染問題而需要采取特別保護措施的地區,應嚴格控制企業的污染排放行為,在上述地區的企業執行大氣
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如下:
4、石油煉制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0-2015)
新建企業自2015年7月1日起,現有企業自2017年7月1日起執行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如下:
在國土開發密度已經較高、 環境承載能力開始減弱, 或大氣環境容量較小、 生態環境脆弱,容易發生嚴重大氣
環境污染問題而需要采取特別保護措施的地區,應嚴格控制企業的污染排放行為,在上述地區的企業執行大氣污染物
特別排放限值,如下:
5、石油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1-2015)
新建企業自2015年7月1日起,現有企業自2017年7月1日起執行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如下:
在國土開發密度已經較高、環境承載能力開始減弱,或大氣環境容量較小、生態環境脆弱,容易發生嚴重大氣
環境污染問題而需要采取特別保護措施的地區,應嚴格控制企業的污染排放行為,在上述地區的企業執行大氣污染
物特別排放限值,如下:
6、涂料、油墨及膠粘劑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7824—2019)
4.1 新建企業自2019年7月1日起,執行表1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其他污染控制要求。
4.2重點地區的企業執行表二規定的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及其他污染控制要求,執行的地域范圍和時間由國務院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
7、制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7823—2019)
4.1 新建企業自2019年7月1日起,現有企業制2020年7月1日起,執行表1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其他
污染控制要求。
4.2 重點地區的企業執行表2規定的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及其他污染控制要求,執行的地域范圍和時間由國務院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
8、電池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0484-2013)
4.2.1 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現有企業執行表4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4.2.2 自2016年1月1日起,現有企業執行表5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4.2.3 自2014年3月1日,新建企業執行表5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4 現有企業大氣污染萬物排放限值
表5 新建企業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9、橡膠制品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7632—2011)
4.2.1 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現在有企業執行表4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4 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5 新建企業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10、軋鋼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8665—2012)
4.1 自2012年10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現有企業執行表1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1 現有企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
4. 2 自2015年1月1日起,現有企業執行表2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4. 3 自2012年10月1日起,新建企業執行表2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2 新建企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
4.4 根據環境保護工作的要求,在國土開發密度已經較高、環境承載能力開始減弱,或環境容量較小生態環境脆弱
容易發生嚴重環境污染問題而需要采取特別保護措施的地區,應嚴格控制企業的污染排放行為,在上訴地區的企業
執行表3規定的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執行大氣污特別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圍、時間,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
表 3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