稀里糊涂的雨水排放口
發布時間:2020-05-20 18:41:44
一周前,孝義一焦化廠趁下雨之機,將未處理的污水直接從雨水排放口排放,造成文峪河監控斷面嚴重超標。當地生態環境部門對該公司高限罰款100萬元,公安部門依法對三名直接責任人予以行政拘留。
新的排污許可制度實施以來,部分行業雨水排放口被納入許可事項,同時對雨水口提出了監測要求,但怎么管理雨水口?雨水排放口執行什么排放標準?如何采樣?卻沒有明確的要求,雨水排放口管理實際上也是五花八門。
01
初期雨水是指降雨初期產生的有一定污染的雨水。污水是指生產和生活中排放的水的總稱。排水量指在生產過程中直接用于工藝生產的水的排放量,不包括間接冷卻水、廠區鍋爐、電站排水。在日常環境管理中,一般認為清凈下水包括間接冷卻水、鍋爐循環水等。
這在環評技術導則中也有體現,地表水評價導則規定,廢水排放量應統計含熱量大的冷卻水的排放量,可不統計間接冷卻水、循環水及其他含污染物極少的清凈下水的排放量。
廠區存在堆積物(露天堆放的原料、燃料、廢渣等以及垃圾堆放場)、降塵污染物的,應將初期雨污水納入廢水排放量。
從這些術語定義中,我們可以一窺工廠水污染管理的對象,通常包含污水、清凈下水、初期雨水與后期潔凈雨水的管理。早些年環評工作中,通常重點管控生活和生產產生的廢水,清凈下水在環評中一般要求通過雨水口直接外排,對雨水的管理則是處于邊緣狀態。
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從事環評工作的人對這兩個字眼再熟悉不過。而對廠內排水系統的劃分,生產廢水系統、生活污水系統、清凈廢水系統、清凈雨水系統、事故廢水系統等,多數的環評人和管理者并未深入研究。
企業的雨水排放系統應該怎么建?所有的企業都需要建立事故池嗎?雨水排放口怎么管控?這些問題實際上也一直未受到關注。自松花江污染事件后,化工企業掀起一股建設事故池和初期雨水池的風潮,逐步蔓延到全行業。
對于初期雨水的收集量通常指一次降雨初期15min-30min雨量,或降雨初期20mm-30mm厚的雨量,初期雨水池的設計一般按此要求來開展。
對于很多企業而言,初期雨水的收集主要靠人工方式操作,在下雨初期,將通往雨水排放口的閥門關閉,將初期雨水切入到初期雨水池,15分鐘左右后,關閉此閘門,打開雨水排放口的閘門,將雨水排至廠外。
而在雨水系統管理過程中,通常要求池出水管上設置切斷閥,正常情況下閥門關閉,防止受污染的水外排。
02
隨著監管的日益嚴格,以往的污水管理對象和方式也發生了一些變化。尤其是清凈下水這一塊,考慮到這類清凈下水通常為循環水,運行中常需加入阻垢劑、殺菌劑、殺藻劑等,可能導致循環水化學需氧量、總磷超標,因此,多數排放標準將此類廢水納入管控范圍,要求處理達標后方可排放。原來傳統意義上的清凈下水也被納入廢水的管理范疇。
而對于雨水這部分,排污許可制度實施以來,對于部分行業,要求對雨水排放口開展監測,這里需要區分初期雨水和通過雨水口排放的雨水,通常初期雨水是要求經過處理的。
對于雨水排放口監控的指標,樣品的采集并無明確規定。僅僅要求對污染物進行監控,有的規范要求在“雨水排放口有流量時應在雨后15min后進行采樣,雨水排放口沒有流量時可在廠內雨水收集池內進行采樣”。
上述規定的問題在于,在廠內雨水收集池進行采樣,其樣品是否具有代表性,就雨水管理來說,初期雨水的管控要求和通過雨水排放口的雨水并不是同一類,廠內雨水池通常收集初期雨水,采樣監控的結果有什么樣的指導意義?雨水排放口都沒有流量的情況下,從廠內雨水收集池內取樣要管控什么?
對于企業來講,還存在另外一個問題,多數企業的監測是委托第三方來開展的,在下雨的同時基本上第三方是不可能完成現場采樣工作的,采樣工作的任務必然要由企業來完成,而企業對樣品的采集和保存并未受過專業訓練。
比如對于COD的監測,要求樣品保存用玻璃瓶,用硫酸酸化至pH≤2,可以保2天,企業是否能按規范對樣品進行保存,采完樣是否能及時送到監測單位,都是未知數。
對于雨水排放口執行標準問題,目前管理尺度也不統一,有的地方只開展監測,并未明確執行標準,有的地方要求執行主行業的排放標準,有的地方按照污水綜合排放標準,有的地方要求按排入水體的水環境質量標準來執行。
環保部對這個問題也進行過一次回復,企業在生產過程中,因物料遺撒、跑冒滴漏等原因,通常在廠區地面殘留較多原輔料和廢棄物,在降雨時被沖刷帶入雨水管道,污染雨水。因此,若不對污染雨水加以收集處理,任其通過雨水排口直接外排,將對水生態環境造成嚴重污染。為控制污染雨水,多項排放標準已將初期雨水或污染雨水納入管控范圍,要求達標排放,但是排放標準中不使用“后期雨水”的表述。企業雨水管理應嚴格執行該行業相應排放標準的相關要求。
對于問題而言,提問的是關于后期雨水的管理方式,回復主要針對初期雨水在做解釋。
03
對于雨水排放口,如果檢測超標能不能進行行政處罰?水污染防治法規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從這點來看,雨水排放口超標是可以進行行政處罰的。事實上也有雨水口超標被處罰的案例。
河北省某鋼鐵廠,因暴雨天氣,公司的雨水泵站不能完全將初期雨水收集至雨水收集池;部分雨水通過雨水排放口排放至廠區外雨水排放渠。監測報告顯示雨水排放口處水質化學需氧量和氨氮均超過了《鋼鐵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456-2012)表2規定的排放限值。企業歸屬地環保部門認定,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的規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對企業進行了45萬元的罰款。
問題的關鍵又回到了雨水執行的排放標準問題,如果要求雨水排放口執行相應水體的環境質量標準,試問有多少雨水排放口能達到相應標準?水環境高功能區就不配下雨嗎?
而對于文章一開頭所示的現象,實際上是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一種行為。對于企業而言,雨水排放口的管理不能再像以前隨心所欲,清凈下水不再允許通過雨水排放口排放,企業務必要轉換以前的管理思路。
而對于雨水管理而言,目前在排污許可系統中僅規定了監測的因子,并未對雨水排放標準進行許可,建議可以執行主行業廢水的相關排放標準,對于執行水環境質量標準,其合理性是經不住現實考驗的。